《表1 犯罪类型与罪名: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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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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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合犯,是指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相互对向行为为要件的犯罪[26]。缺少对应方的行为,任一方的犯罪均无法完成。因此,对合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其一,对合犯之间具有犯意联络;其二,对合犯之间相互配合实施犯罪,相互促成犯罪目标实现。正基于此,对合犯任一方供述自己罪行时,都无法回避对应方的行为内容。在当前刑法范围内,这种行为方式虽不能认定为共犯,但必须供述对应方的行为内容,是对合犯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关键之处。根据刑诉法,对这种供述行为应优先评价,而不能认定为检举立功。具体到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但不限于表1中的罪名,任一方到案后供述自己罪行时,涉及对应方的部分,均不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