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违纪和违法的逻辑关系》

《表1 违纪和违法的逻辑关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党纪与国法关系设定的基本原则!》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理想的执纪执法模式与违纪违法模式相对应。在治理思维上“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是一种反腐败斗争的政治策略,通过前移关口有效降低治腐成本,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地发生。这种政治策略实质上有两方面内涵:一是把虚化的党纪做实,二是把教化的功能做细。一旦这种政治策略进入到执纪执法的实际操作阶段,就应该遵循法治原则地指导和法治逻辑地安排。从违纪和违法的逻辑关系来看,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只违纪不违法。这种情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也是“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一政治策略的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控制在违纪层面,可以有效降低治理腐败的法治成本,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绩,对党的执政合法性、纯洁性和先进性都具有极强的证成效力。因此,这种状态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想模式”。仅从这种“理想模式”出发的话,执纪执法就不存在贯通的问题。因为基于纪法的分离命题,如果在执纪领域内就能够达到消除腐败问题的效果,就无须进入执法和司法领域了。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执纪执法贯通问题。二是既违纪又违法。这种情形是已被查处的腐败案件最典型的形态。从各级纪委监委通报的信息来看,在执纪审查阶段,一般的表述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正是由于现实案件中存在大量的这种兼具违纪和违法的情况,执纪执法贯通才得以作为一种原则被确立起来。而这种贯通原则在遂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顺序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腐败案件发生的一般规律是先“破纪”,而后“破法”,对于这种既“破纪”又“破法”的腐败案件的调查,就存在一个执纪执法顺序上的颠倒,也就是说在腐败案件发生规律上是先违纪后违法,而在腐败案件审查调查的顺序上是先国法后党纪,在腐败案件的处理上则是先党纪后国法。对于第一和第三种时序的理解都不存在问题。但是,在执纪执法的顺序上所做出的颠倒调查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颠倒恰恰是实践中执纪执法贯通原则的重要一环。分离命题集中解决的是只违纪不违法的“理想模式”,而作为融贯命题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就是针对兼具违纪违法双重形态而设定的,在具体的调查阶段,要用法律的尺子来衡量被调查对象是否违法。其法理依据在于———法律是针对全体公民设定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最高的规范力。按照法治国家依法办事的要求,首先要执行国法,在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要通过审理实现党纪和国法的区分处理。而优先调查违法可以有效防止实践中出现的“以罚代刑”问题———处理止于党纪,导致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惩治,从而降低了法治的公信力。采取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体现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真实意义,即整合调查力量,将执纪的调查和执法的调查合二为一,提高调查的精度、准度和力度。在审理阶段再对违纪和违法提出分流处置意见,有利于节省办案资源,同时也有利于防范执纪阶段可能出现的因“留置”手段适用不及时而导致的自杀自伤等意外事件。实践中,有的省份已经提出,要全面完善监察业务运行规程,有效弥补党纪案件中措施手段不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以监委名义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不必再进行转化,实现执纪执法的相互统一、优势互补。[8]三是在逻辑上还存在只违法不违纪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被“典型模式”吸收。道理显而易见,本文所说的“法”是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广义上的“法”;本文所说的“纪”是包括党的方针政策、规矩纪律等各种要求在内的广义上的“纪”。国法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党对党员的要求必然要高于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因此,违法者必违纪,所以这种只违法不违纪应被界定为逻辑上的“空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