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三部司法解释“重复诉讼”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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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与“重复诉讼”的混同与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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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体例上,三部司法解释都将“既判力”与“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在同一条文中混同规定,且表述各不相同。2015年司法解释删去2000年司法解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内容,系受到施行立案登记制影响;在主体方面删除“起诉人”的表述,扩大了后诉主体范围,不再将其限于前诉起诉主体,实际上拓宽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对特殊情况(如由继承人重新提起诉讼的情况)也认定为重复起诉;在“既判力”方面,突出强调“已生效”的裁判,避免实务中出现未生效判决具备既判力的荒唐。2018年司法解释与2015年司法解释相比变化较少,主要体现于“既判力”相关规定,将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并列,赋予经司法机关确认的调解书以同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