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没有规定解释主体的“条例”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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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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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以看出,“条例”类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统战部等,其中,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解释主体的情形最常见,所占比重超过40%。此外是共同解释主体所占的比重较大,达30%,虽然共同解释主体的构成部门各不相同,但中共中央组织部所占比重亦是最大。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条例内容与解释主体的主管内容密切相关,因此专业性、关联性是影响解释主体确定的主要因素。由表2可知,两部未规定解释主体的条例的制定主体虽不属于自行解释的三类主体之一,但都是在《制定条例》未施行之前发布的,因此可适用《制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解释主体加以确定,即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