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42年公文程式条例中规定的文种变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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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历史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工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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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日伪政府共十余次发布公文程式,对公文文种、格式盖印署名等作出规定。1928年10月《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实行五院制后,同年11月15日修正、公布《公文程式条例》,其中规定了9个文种,虽然与1942年国民政府在重庆颁布的《公文程式条例修正草案》仍略有不同(详见表1),但较有代表性,对于开展民国时期历史档案著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这9个文种及其主要作用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