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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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位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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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位授予权是理论上对学位授予行为合法性基础的概括,高校学位授予资格(又可称“学位授权审核”)则是学位授予权运行的实际前提,即合法设立的高校只有经过行政许可才能获得授予学位的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学位申请是学位授予行为的启动要件,学位授予标准则是其关键要素,成为学位申请成功与否的重要评价向度。我国实行国家学位制度,学位与国家信用相联结,故而学位授予标准也由国家统一立法设定。《高等教育法》要求受教育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术水平,《学位条例》对此还有更为详尽的规定,仅学术条件就包括专业成绩(含论文成绩)、答辩结果、知识基础、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等要件,并且在立法上还根据学位等级的不同作出了不同要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