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论法治视野下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的变革——兼论《学位条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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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视野下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的变革——兼论《学位条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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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随着学科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越来越强,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定位也应作出修改,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委员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已经越来越不能胜任实质性审查的任务,这个实质性审查的任务应该交由更为专业的组织来审查,不能出现外行评价内行的审查机制。而不断发生的案例,再次折射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质性审查的弊端,正如刘某某诉北京大学案中原告所表达的观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人员的知识结构决定了其审查不可能是实质性审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