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浔溶两江集议条例》对各类事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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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桂北三江侗族地区法制儒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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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不孝罪”与其他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不孝”在三江侗族社会已经是最大的犯罪。款首对于其他犯罪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上呈官府处理,但唯独只有“不孝”是“即传大款送官究治”。对于不孝案件的不同类型,官府处理时会参照《大清律例·刑律》从严处罚忤逆者。如此一来,三江侗族地区的社会规范,以及民间与官府的配合关系,都呈现与中原地区趋同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