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浔溶两江集议条例》对各类事务的规定》
通过对比“不孝罪”与其他犯罪的处理规定,可以看出“不孝”在三江侗族社会已经是最大的犯罪。款首对于其他犯罪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上呈官府处理,但唯独只有“不孝”是“即传大款送官究治”。对于不孝案件的不同类型,官府处理时会参照《大清律例·刑律》从严处罚忤逆者。如此一来,三江侗族地区的社会规范,以及民间与官府的配合关系,都呈现与中原地区趋同的态势。
图表编号 | XD0051296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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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于锋 |
绘制单位 | 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