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宗教事务条例》“法律责任”一章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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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后《宗教事务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设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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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针对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事务部门的执法事项及处罚权限。新《条例》关于宗教事务部门执法事项与处罚权限的条款,都是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可以直接适用。宗教事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时,则需要参引同位法(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或者上位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则需要准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还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质言之,就大部分非法宗教活动,新《条例》将行政处罚权赋予宗教事务部门与联合执法部门;而就其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治安处罚权仅由公安机关行使;涉嫌犯罪的行为,犯罪与刑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责任体系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