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条例》《规则》关于“四种形态”转化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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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纪法衔接机制的进步、不足与完善——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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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看,《条例》新增违纪具体情形,也体现了在“纪法衔接”机制中对“纪在法前”的重视。“纪在法前”的关键不在于当党员违法犯罪时是先纪律审查还是先法律审查的次序先后,而在于党纪要严于国法,“按照党纪党规的标准,用更高的要求来规范党员的言行”(徐玉生、王方方,2016)。《条例》通过新增关于违纪具体情形的规定,增加、细化了对党员的规范标准。《条例》的新修订强调“纪在法前”,回归了纪律监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本质,填补了之前违纪与违法之间的空白地带,也更好地区分了纪律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目的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