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四转三”形态转化标准(笔者设想)》

《表4“四转三”形态转化标准(笔者设想)》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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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纪法衔接机制的进步、不足与完善——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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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设想思路来自微信公众号“飞哥答疑”发布的文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转三”如何正确运用》。

在宿迁市纪委采用的转化程序中有三点经验值得参考借鉴。第一是区分了案件各个阶段,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设置转化程序,这种区分不仅符合执纪规律也能够节约大量人力、财力;第二是程序规定详尽,具备相当的可操作性;第三是注意到“四转三”形态转化中的“纪法衔接”机制设定问题,并提供了一个解决思路。但也存在两点不足:第一是其转化程序的设计中没有外部监督要素,相比刑事司法办案中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宿迁市把转化程序限定在纪委内部审批,不免陷入“自审自查”的形态封闭转化陷阱,而对形态封闭转化程序是否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是存在疑问的,笔者建议引入外部监督,如由地方党委设立专门监督小组参与形态转化程序等;第二,其“涉刑”审理关于与司法机关的充分沟通机制并不是刚性机制,有沦为“走过场”、做表面工作的风险,因此需要出台规定将这一块“纪法衔接”发展成刚性机制。另外,在“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得适用形态转化”的情况中也未对特殊情况可适用形态转化的规则是什么做明确规定,给形态转化留下“空隙”,极可能被“钻空子”导致形态转化滥用,因此需要出台明确规定填补该“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