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社会组织教育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证标准的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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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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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推进过程缓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社会组织发展良莠不齐,政府一时难以将教育评估权利下放给社会组织,为了避免权力过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好社会组织参与督导评估,对其进行资质认证是必要的。[25]基于此,参照国外认证标准以及我国部分省市出台的第三方评估办法中的准入条件,政府应出台关于社会组织教育评估的认证标准,从机构与人员认证两方面出发(见表3),强调在资格条件、组织与管理、技术支持、评估效果四个方面对社会组织以及评估人员的标准,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的专业资质、专业能力进行评估、论证;建立一个专业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机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估人员考试系统、职业培训系统、保障系统,设计评估人员资格认证等级。注重社会组织机构与人员资格认证的硬性标准,通过这一系列具体的标准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督导评估的规范准则,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督导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