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制度复杂性三种形态分类表(笔者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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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复杂性分析——以亚太地区经济治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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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交叉)重叠(overlapping),重叠指的是,功能一致且成员国彼此相交的制度形态。这里的重叠不仅包括成员国完全相同,也包括部分相同。所谓功能重叠指的是,多个制度对一个问题领域拥有权力(Alter&Meunier,2009);布什(Busch)就是通过成员资格的重合确定制度是否重叠的(Busch,2007)。区别于嵌套制度,虽然两个或多个制度在功能上是重叠的,但成员国彼此之间没有子母集关系,而仅仅是相互交叉的。安德鲁·杨(Andrew I.Yeo)认为,东亚是制度重叠现象最为显著且重叠速度最快的地区(Andrew,2016),他的研究维度也是成员(membership)和职权范围(mandate)。按照乌尔佩莱宁(Urpelainen)和范德格拉夫(Van de Graaf)的说法,一个制度的职权范围延伸到了另一个制度的职权范围,进而产生了制度重叠(Urpelainen&Graaf,2015)。职权范围指的是宪章、条约、协定等所规定的一个制度的任务和职能,亦即我们所谈的制度功能。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功能一致的制度常彼此之间存在“溢出效应”,即发生在一个制度上的事情不仅关乎自身,还影响到其他与之重叠的制度,进而破坏其他制度的独立性,乃至引发冲突。各国置身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中,制度间冲突往往没有共同认同的、强力的争端解决和执行机制,因此,国家往往会寻求符合自身偏好的制度,即论坛选择现象。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成员国的自身利益,行为体还可以通过借助与A重叠的B制度,实现削弱或破坏A制度的政策,达到借助“制度制衡”实现自身目标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