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部分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于公益诉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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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视野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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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消费者协会具备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他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成为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行使公益诉讼实施权的可能?基于多元共治的理念,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公共利益保护应当予以肯定,尤其当前部分社会组织具备专业性,能够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主体资格门槛过低可能不合理,可以参考《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会员数量、经费以及违法记录条件等方面进行限制,满足规定条件的食品行业协会可以成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原告,(18)提升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