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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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基于非法狩猎罪案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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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6件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公告的被诉违法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或收购、出售国家野生动物的行为。通过对26份案件判决书的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在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或收购、出售国家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在26份案件判决书中出现该被诉违法行为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和侵害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等不同的表述。这些不同的表述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形:其一,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认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或收购、出售国家野生动物的行为只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损害,比如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被诉违法行为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其二,该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比如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被诉违法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其三,该行为既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又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比如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被诉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还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等生态系统完整性;其四,该行为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生态系统完整性,还侵害了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如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被诉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而且损害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还损害了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利益的精神利益。在26个样本中,检察机关认为被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后果的样本数22个,占比达84.6%;检察机关认为被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和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破坏及原有生态系统紊乱的后果的样本数16个,占比达61.5%。(详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