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部分内容》
资料来源: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其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欧盟一直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数据安全之间进行权衡。一方面,欧盟国家比较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之后,欧盟担心其境内的个人数据会被他国滥用,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2015年欧盟和美国废除了2000年签订的《安全港协议》,并在2016年与美国签订了《隐私盾协议》,要求加强数据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促进欧盟的数字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欧盟又允许通过“充分认证”来实现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2018年、2019年欧盟分别公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RFFND),其要点有:(1)禁止欧盟成员国制定不合理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允许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全境的自由流动。(2)赋予数据主体更多的权利,如表1所示。欧盟增加了数字服务用户的“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和“删除权”等。(3)强化数据使用者和处理者的责任。
图表编号 | XD0017599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6.01 |
作者 | 刘毅群、章昊渊、吴硕伟 |
绘制单位 |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