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数据匿名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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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治理:法律、技术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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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使用“个人数据”这一概念时,本身就融入了一种动态理念,即“个人数据”的内涵是处于动态发展中的。因此,个人数据匿名化也天然的具有易变性。换言之,匿名数据与个人数据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随着情境因素的变化,二者可能出现转换。正如《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为确认何为可合理使用作为识别自然人之方法,应考虑所有客观因素,诸如识别所需之成本与时间,并考虑到处理数据当时现有之技术及科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