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广东、浙江、山东三省《信访条例》关于事发地和户籍地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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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属地管理偏误下基层政府的困惑与解惑——自利与避责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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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为笔者根据各地《信访条例》自制而成,为不完全汇总。

信访属地管理实践应当力戒单凭镶嵌于户籍地政府的人情、人脉等地方性资源化解信访矛盾的惯性做法,突破人情之治,迈向规则之治。当务之急是合理界分“事属地”和“人属地”原则的适用标尺,推进二者的界分与融合。一种较为理想的适用规则是:从制度层面明确“事发地优先”原则,并赋予常住地、户籍地一定的辅助责任。事实上,《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也明确提出:“信访事项的事发地或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在地方层面,广东、浙江、山东等省份的《信访条例》中也明确了事发地政府的管辖责任,见表2,广东、山东等省份还确切规定了户籍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配合责任。地方《信访条例》所列明的两种属地原则的理论界分与具体应用,同《规范》的基本要求是高度一致的,但是根本的问题就在于,《规范》并非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有限,实践操作性不强。一方面需通过宣传、考核等手段为《规范》的权威性赋能,让各地皆能按照《规范》要求,准确界分事发地、户籍地政府在处理信访矛盾中的主次责任,避免各地莫衷一是、各行其是;另一方面,地方《信访条例》及未来的“信访法”确应围绕“事属地”“人属地”原则的适用问题进一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