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与《立法法》中有关解释工作条文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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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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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有关解释工作的具体条文,也不难发现党内法规解释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较低,其对党内法规解释的规定相比《立法法》中法律解释的条文篇幅、所占比重、细致程度略显不足,尤其是有关解释工作的具体程序,如“要求提出”“草案拟定”“审议修改”“表决公布”等则更显捉襟见肘。在权力归属上,相比法律解释较为统一的解释主体,党内法规解释权也较为分散,不同解释主体自行作出的解释难以保障其普遍的适用性与政治的准确性,而对其解释文本质量的把控与监督也缺少统一且有效的责任主体。换言之,党内法规解释并没有像法律解释一样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充分的考量。 (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