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党的纪律建设领域主干性党内法规制定情况比较分析》

《表3 党的纪律建设领域主干性党内法规制定情况比较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党内法规建设理念转型:从“形式法治”到“法理型法治”——基于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法规文本的考察》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997年9月,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1]这是中共首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2]推进依法治国,势必更为迫切的需要确保各领域均有法可依。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内容。“形式法治”理念主导下的国家法制(体系)建设,将健全、完善法律制度规范作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首要目标。同时,在党内法规建设领域,呈现出与国家法制建设理念及其实践相一致的发展态势,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建设仍然在立规数量、调整领域等方面延续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趋势,党内法规制度不断健全。[23]另外,从纵向(层级)维度出发,中共还强化了主干性党内法规的建设实践。以党的纪律建设领域党内法规制定情况为例,从表3可以看出,1997年以前,党的纪律建设领域所制定的党内法规,均属于“规定、规制、办法、细则”等位阶、层级效力较低的配套性党内法规内容和形式,而“准则、条例”等位阶效力相对较高的主干性党内法规却存在制度空白,[24]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25]1997年后,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1月)等党内法规的相继出台,有效填补了党的纪律建设领域主干性党内法规缺乏的问题,党内法规的纵向布局更为合理,层级(位阶)内容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