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党的组织(制度)建设领域相关规章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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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建设理念转型:从“形式法治”到“法理型法治”——基于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法规文本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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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党内法规数量持续增长。党内法规数量增长可以通过党内规章制度的“名称”识别出来。依据中共中央199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只能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这七大类别。该命名方式在201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得到了沿用,这构成了规范与形式意义上对党内法规的理解。不符合上述名称要求的党内规章制度,则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而并非党内法规。规范意义上的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规范性、稳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党内法规相较于规范性文件,具有较高的规范性与稳定性,而且对制定主体也有特定、严格的要求。虽然在革命时期,毛泽东曾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8]实际上,他所称的“党内法规”包括了党内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包容性概念,而非规范意义上的党内法规。这可以从这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体现出来。在革命时期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共所出台的制度规范的命名大多数都是“意见”“决定”“决议”“指示”等表现形式,而涉及党内法规的制度规范以党纲、党章为主要构成。[19]在改革开放时期(1978年以后),党内法规的制定数量与1978年以前相比,呈现明显的增量。以党的组织(制度)建设为例。从表1可以看出,在1978年之前,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建设主要依靠党内规范性文件作为规范来源,绝大多数党内规章制度都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而在1978年之后,可以明显看出,以“条例、规定、细则”等命名的党内法规数量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