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1997—2012年之前党的纪律建设领域相关党内法规的细化、补充规定情况》

《表5 1997—2012年之前党的纪律建设领域相关党内法规的细化、补充规定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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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建设理念转型:从“形式法治”到“法理型法治”——基于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法规文本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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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党中央逐渐意识到了前期制定的党内法规在实效性与可操作性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制定相关的细化、补充规定增强党内法规的实效性。例如,中共注重对已经制定的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审查,对宣示性、指引性、原则性色彩浓厚,实效性、操作性较差,规定过于宽泛的党内法规及其内容,通过出台相关的解释性、配套性党内法规文件以及具体、细化的实施(操作)规则,从而增强党内法规的实效性与可操作性,进而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整个党内法规制度系统的科学性。通过表5可以看出,在这一时间阶段(1997—2012年之前),大量针对已制定的主干性党内法规的解释性、配套性党内法规文件以及细化、补充规则被制定出台,主要集中在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纪律建设)领域。[28]而在1997年之前,这一类型的规定并不多见。因此,在1997年至2012年以前,“法理型法治”理念在党内法规建设中处于萌芽阶段,“形式法治”理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而“实质法治”理念及其特征也逐渐在部分领域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得到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