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1997-2018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的与城市低保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资料来源:由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网站整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明确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18]换言之,城市低保制度主要是由各地政府负责实施和管理,地方政府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近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日益凸显,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成为中央政府的优先事项。作为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民生制度安排,城市低保制度逐步受到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出台(见表3)。受此政治背景影响,城市低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政治问题,[19]其完善程度逐步成为各地民政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因此,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政绩,往往在中央制定的低保政策之外,“因地制宜”地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或者优惠政策,使得城市低保制度的附加福利日渐增多。譬如,江苏淮安市针对城市低保家庭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涉及广播电视、水电煤气和殡葬服务等诸多方面。[20][21]
图表编号 | XD0016129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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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01 |
作者 | 谢勇才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