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78—1997年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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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建设理念转型:从“形式法治”到“法理型法治”——基于改革开放40年来党内法规文本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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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党内法规覆盖领域逐渐全面。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共的角色身份的历史性转变,即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党”转变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执政党”与“领导党”。角色身份的转变意味着革命任务的完成以及执政任务的开启。党的工作重心由原来的强调政治任务、政治理想、政治目标的实现,政治组织、政治队伍建设转变为在继续原有的建设实践与行动目标的同时,将更多注意力和资源投入党的制度建设、党的纪律以及党的领导等领域。这正如亨廷顿所言:“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之后,第一步就是将党的控制(领导)扩展至全中国,并整顿党组织。到了50年代后期,经济发展逐渐成为党的首要目标。”[20]最为鲜明的例证就是,在1957年9月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以及《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草案)》等党内法规文件。基于国家治理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关领域党的领导法规制度被不断制定出台,同时中共也需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建设与自我监督来证成其政权及其执政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因此党内法规在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等横向领域体现出更加全面的覆盖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内法规制度的横向调整领域与覆盖范围更加具体、全面。从表2可以看出,在1978年至1997年这一时间段,党内法规调整领域覆盖党的领导领域(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建设与工作规范等)、党的组织建设领域(包括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地方、基层组织建设等)、党的自身建设领域(涵盖党的制度建设、党的纪律建设等)、党的监督保障领域(涉及党员权利保障、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