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对比美国、中国香港与A股上市公司回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表3 对比美国、中国香港与A股上市公司回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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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基于美股、港股与A股上市公司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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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来源:作者绘制

第一,进一步放宽回购条件与比例,加强对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美国SEC对上市公司回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买入股票时的交易行为以及公司内部人在回购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等方面有严格约束(10b-18条例),但对回购股票的目的、资金来源、回购股票的用途、回购比例等没有太多限制(仅须符合反股价操纵、反欺诈等相关法律),这为回购制度的市值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抵御收购等功能发挥创造了良好条件。中国香港方面,上市公司回购须股东大会决策,对实施比例有10%的限制,且在回购价格、对象与时点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严格的规定,但对回购方式、资金来源限制较少,允许场内和场外交易(见表3)。对比之下,A股新规中的回购条件与比例要求仍较为刚性,减资回购受库存股期限限制,市值管理回购有严格触发条件,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已回购股份受到严格限制。建议借鉴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实践,将回购刚性条件适当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交易行为的监管,通过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通过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判断。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提振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