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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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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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家相关的立法活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环境责任保险也进行了规定。2007年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辽宁、重庆、四川、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青海和新疆等各省市都积极响应号召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根据本身情况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了具体规定(见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