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内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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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管理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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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内容方面,各地区根据地方实际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法规规章(表2)。例如,河南、云南等省级立法以及武汉、包头等市级立法,共8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就结合国际立法理念,明确以“生态优先”作为立法原则,开展立法实践活动;大多数省级法规都制定了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都明文规定“因湿地保护而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大部分地区立法都会涉及到信息公开,共有13部法规规章涉及到档案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名录制度,占所有现行有效的地方湿地法规规章总数的22%,确保了湿地信息公开化;每一部法规规章都涉及到了法律责任,其中36部设立了专章,有44部加入了刑事责任。这些地方性立法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属于先行先试的内容,为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法律体系做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