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安徽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特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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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活动及发展趋势分析——以安徽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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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标志。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充分体现地方的个性与特殊性,充分反映本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风俗、民情等立法需求,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要适合本地实际情况,注意解决并能解决本地突出、而上位法没有立法或不宜立法解决的问题[1]。同时,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如能够进行制度创新,创新性地解决问题,也是地方立法特色的应有之义。如果通俗地表达,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2]。以立法特色的表现形式进行划分,可以将安徽省设区的市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分为两大类(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