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云南省7 个新增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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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重复的界定及其合理限度——以云南省7个新增设区的市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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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梳理分析发现,云南省7个新增设区的市在城市建设管理、文明行为、环境保护、文化名城保护等《立法法》规定范围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上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因《xxx立法条例》和《xxx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属于程序性立法,又称为“管立法之法”,以规定程序性为主,地方特色不明显,因此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内容,作为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近几年,城镇建设日新月异,城市不断扩容,人口大量积聚,对城市建设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云南省新增设区的市加快对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立法,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能够体现出地方特色。基于此,本文以云南省7个新增设区的市在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样本,探析设区的市立法重复基本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