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因立法技术掌握及运用不足导致立法重复问题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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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重复的界定及其合理限度——以云南省7个新增设区的市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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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主要指的是立法主体在创造制定法律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经验、方法、技巧等的总称。通常而言,立法技术至少包括立法的方法、法的体制确立技术、法的程序形成技术、法的结构设定技术以及立法语言表达技术等。[11]在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主体由于对立法技术的掌握不足,立法过程中对立法技术运用不够,经常出现照搬照抄、粘贴复制、东拼西凑、拼剪上位法的情形,导致出现立法重复现象。一般来讲,立法技术要求对法律语言进行逻辑严谨、用词准确、意思明了、通俗易懂的表达,而不当的立法重复主要表现为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不准确的法律语言表达(详见表二)。立法技术的不恰当运用,造成下位法在“参照”上位法时出现变相的、另类的、甚至是错误的立法重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