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间分布情况》
据统计,从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至2017年12月底,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272个设区的市中,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计595件。其中,立法条例197件,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性法规数量为398件。从总量上看,《立法法》修改后的第1年,即2015年,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仅有4件。而进入2016年以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一些设区的市坚持地方立法,程序先行,积极开展立法程序制定工作,2016年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条例共132件,近半数设区的市完成立法条例的制定工作,到2016年12月底,批准的法规已增加到278件。2017年以来,设区的市进一步着手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性法规,2017年12月底比2016年12月底增加了317件,增长幅度为114%(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472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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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15 |
作者 | 闫然、毛雨 |
绘制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