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设区的市三个事项范围相关地方性法规名称高频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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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分析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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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从三个事项范围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选项立项看,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深入挖掘地方立法空间。三年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始终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内,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对《立法法》第72条第2款所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事项范围进行了极富创造性的阐发。在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已经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工程建设与管理、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人才发展促进、文明行为管理以及城市综合管理等诸多问题;在环境保护领域,已涉及水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山体保护、森林草原保护、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动植物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特产保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噪声污染治理等问题;在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已涉及文物保护、遗址保护、非物质文化保护等问题。9通过对三个事项范围相关地方性法规名称中的关键词频率进行统计,词频超过5次的关键词共40个,排序如表2,可以看出设区的市在选项立项时关注的议题较为分散。同时,从关键词频率的分布来看,在413件相关地方性法规中,词频最高的“保护”一词出现166次,“管理”一词出现147次,但这两个词涉及的规范领域仍然十分广泛,各地相关立法选题差异仍然巨大;而此外所有的关键词频率均未超过100次,绝大部分在10次以下。这也从某个侧面体现出,尽管立法法给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框定了三个事项范围,广大设区的市在选项立项上却并未过分扎堆,他们积极探索确定适合当地情况的立法项目,把握好有限的立法权,制定出了一大批富有地方特色、具有独特地方风貌的法规。总体上看,设区的市在增强法规地方特色上下了真功夫,较好地做到了立足地方实际,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着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和实践经验结合起来,较好地做到了科学立项,也使地方立法整体上展现出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