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山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体例[5]》

《表1:山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体例[5]》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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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法规体例结构的选择与完善——以山东省设区的市法规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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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分两批授予威海等14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5年12月1日起,包括原本已获立法权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山东省内17个设区的市全都可以开展地方立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截至2018年12月,17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38件[3],除青岛、济南外均在此期间制定了各自的地方立法条例[4]。其中济南、青岛、淄博三个2015年前便有了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立法数量远超其余城市,约占法规总数的46.3%。在除地方立法条例外的122件地方性法规中,有105件以“条例”命名,占总数的86%,8件以“规定”命名,以及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的9件“办法”。以“规定”“办法”为名的17件法规中只有《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是由新获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的,其余16件均由1982年后即获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三个较大的市制定(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