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省、自治区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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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三周年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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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做出批准决定,确定第1批6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2017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确定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至此,截至2017年12月底,有16个省、自治区采取分批批准的方式,有11个省、自治区采取一次性全部批准的方式,(1)全国被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其中那曲市2017年10月撤区建市),已有272个市、州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有两个市州未被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西藏那曲市、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其中,进一步分析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立法实施情况,已有243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占全部设区的市总数的88.7%。通过积极稳妥推进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工作,地方立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