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上位法依据频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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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三周年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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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分析设区的市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情况(见表4)。据统计,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乡规划法、水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现频次均超过了30次。这从一个侧面显示出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实践与需求较为集中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文物保护等领域,与《立法法》第72条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相一致,符合我国国情和地方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