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种类统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为了更好地体现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设置法律责任条款时所采用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本文对398件除地方立法条例以外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正文文本进行系统分析,发现罚款和警告分列行政处罚种类的前两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及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中使用频次较少(见表7)。本文进一步对罚款和吊销证照两种处罚种类进行细化统计分析。
图表编号 | XD0014724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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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5.15 |
作者 | 闫然、毛雨 |
绘制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