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设区的市立法技术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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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法规体例结构的选择与完善——以山东省设区的市法规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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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审议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关键环节,是加强“人大主导立法”,也是合理选择法规体例结构、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地方立法审议制度尚存亟待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优化。首先,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专”和“信息掌握不全”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和解读制度拓宽立法信息输入渠道。提前介入机制是指创造条件组织常委会成员参与立法论证、法案起草、相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法案等工作[29];解读机制在一些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已有体现,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解读,再进行审议[30]。这两种制度可以使立法者们对法规体例结构的选择、法规草案的形成过程、法规的现实背景等信息在立法审议前便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一定程度上破解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专业知识和信息掌握不全的难题。其次,明确各审议阶段的审议重点。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初步审议时发挥专业化的优势,除了对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议,还应当加大对法规草案的基本框架、体例结构的审议。法律委员会除了对合法性、统一性进行审议外,也要重视对立法技术的审议。最后,加强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在各专门委员会进行论证、调研、起草时就提前向法律委员会通报或邀请参加,让法律委员会提前了解立法进展和立法难点。在后续审议过程中通过联席会议、列席会议及时沟通,出现分歧争议时报主任会议研究。在法规草案提交人大或常委会进行最终审议时,对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应当更加充分地尊重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的意见。另外,在地方立法审议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期,在时间上保障审议权的全面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