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德国学术自由宪法解释的演进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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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与限制元治理:德国学术自由宪法解释的功能透视——基于释宪实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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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3年大学组织判决案以来,联邦宪法法院不断强调学术自由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面向,却较多忽视了学术自由作为主观公权力(包括防御权与受益权)的传统面向(如表1所示)。释宪者对学术自由“客观法”面向的重视,无疑为开放“元治理”提供了“通道”,也为“掏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经典内涵创造了可能。事实上,“当德国宪法法院从客观法角度去思考基本权利问题时,它更多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利益。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暗示着某种程度上的‘国家中心主义’。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将国家看作是能够对基本权利提供有效保障的积极力量,强调国家在保护和促进个人权利上的正面作用。然而,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作用从来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另一方面是侵害,两个方面相互交织。如果在基本权利保障上过分倚重国家力量,最终可能导致基本权利反而被过度限制或剥夺的后果”[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