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答卷表:“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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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竞争规则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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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4月,我国已与十四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十八个自由贸易协定(含四个升级协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协定),初步形成以周边国家为核心,以“一带一路”为沿线国家为基础,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就竞争议题而言,我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经历从无到有,从原则规定到独立条款再到实体专章的演进过程,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分散竞争条款阶段。这一阶段,我国自由贸易协定未有专门的竞争条款。零星的竞争条款分散在协定总则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关联议题中。例如,总则中维持竞争目的条款、服务贸易垄断经营条款以及知识产权垄断与保护平衡要求条款等。(2)第二,单一竞争条款阶段。这一阶段,竞争条款成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独立条款。(3)竞争条款内容包括竞争条款的目的、合作意愿以及竞争执法信息沟通等,更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实体和程序义务。第三,实体竞争专章阶段。实体竞争专章首先出现在2015年生效的《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是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条款的最新发展。实体竞争专章规定了缔约国竞争法的实体和程序性义务,涵盖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竞争执法原则、透明度和执法合作程序等规定。截至2020年4月,根据竞争条款、签约时间、区域等因素不同,对我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十八个协定,包括四个升级协定)的竞争条款文本进行梳理和归类,结果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