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国及香港地区单独关税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表2 中国及香港地区单独关税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规则》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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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与比较——基于对《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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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协定官方文本整理绘制。

与DEPA协定相比,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章主要关注包含关税、透明度、国内监管框架、国际监管合作、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无纸贸易、反垃圾邮件、网络消费者保护、在线数据保护、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贸易便利化等数字贸易传统议题,且电子商务章普遍被排除在争端解决之外,这削弱了承诺的可执行性。2020年的中国香港—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突破性地加入了计算机设备的位置、源代码处理等承诺,并对金融服务计算设施进行了单独的规制。鉴于中国与DEPA协定的三方均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且与新加坡、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包含电子商务的内容,后续中国可在其他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借鉴DEPA协定的相关规则;也可以在国内规制措施中借鉴DEPA协定的部分模块如创新与数字经济、广泛的信任环境、中小企业合作、新兴趋势和技术、数字包容等,而对部分模块如跨境数据流动持保留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