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1(5):从“文化”到“文化权”——文化的宪法解释学建构及其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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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到“文化权”——文化的宪法解释学建构及其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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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文化”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已经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方面,一般意义上,作为对民众日常生活的一个具体领域的概念指代,“文化”一词最主流的语汇搭配就是“文化需求”或“文化生活”。无论是宪法,还是有关部门法,“文化”条款几乎都是围绕着民众文化需求或文化生活中的相关原则、规则、政策等要素来进行规定,这也使得作为一项个人权利的文化权成为可能,即,在多层次的文化法秩序当中,某种指向具体文化生活的主观化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曾经与“精神文明”这样的经典语汇互相定义,但“文化”已逐渐取得话语优势地位,这也反过来印证了前文所论——尽管现行宪法文本上对于“文化”概念的使用方式颇不统一,但文化规范体系的持续建构过程正在逐步改善这一状况,因此,在学理上、尤其是宪法解释学上,某种更为清晰凝练的“文化”概念是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