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以“集体”命名的“乡村”地方立法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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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乡村振兴:未来《乡村振兴促进法》之“集体”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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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欣喜的是,地方立法对“集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参见表2),可以为中央立法提供有益的制度探索,形成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具体而言,现有地方立法体现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规定范围广泛。“集体”主体、“集体”客体、“集体”权利、“集体”责任均有涉及。二是规定内容深入。“集体”主体如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等,“集体”客体如集体资产、集体林业等,“集体”权利如承包经营、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征收补偿、采矿、资产交易、集体筹资等,“集体”责任如经济审计、安全责任等。三是立法地域普遍。“集体”立法遍布很多省份,而不是个别地区,体现全国各地的普遍重视。四是制度层次多元。关于“集体”的地方立法,详细一点分类可以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另外还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五是与时俱进。很多地方立法根据乡村经济社会变化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开展,已经修订或正在修订中,并努力纳入本地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