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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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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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也引入了该项制度。但是,随着这些年的发展,此保险在立法层面上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这也限制了该保险的进一步完善。总体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呈现出法律位阶较低、原则性条款偏多、法律规定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3],绝大部分条款都只是出现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参见表1)。继《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引进了该保险。相反,与我国民众生活更密切的,本更应该进行统括性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没有提及。这种现状使得这一保险行业失去了推动该项保险的法律上的动力,此保险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