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关于政府责任立法的语言技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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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责任的立法困境与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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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责任的立法语言模糊不清时,政府部门自然以为“公共责任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违法也不一定会受到追究”,那么,政府必然会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此外,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可履行也可不履行”,它们就会选择性执法。只有让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一视同仁地置于法治的规范之下,各自履行和承担相应的具体责任,政府责任才能得以实现法律控制。因此,提升法律语言技术的出路在于加强对现实中的各种政府责任的具体情形进行相关的经验性规范研究,然后以具体的列举性和程序性条款表述在相应的政府责任法案之中。在政府责任立法过程中,政府责任立法的关键明确点在于政府责任的明确,这主要包括三个内涵:(1)政府责任明示。责任的公开性是一种法律规定外的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警示,也是实现责任监督的一种明确法律规范。(2)政府责任认同。法定责任的认同确保责任清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更少的人为阻力。(3)政府责任评判。这是对责任本身确认的标准及程序设定。政府责任实施制度的关键在于监督的权威性与有效性,有利于将政府自律逻辑逐步转化为监督他律逻辑,全面实现由传统人治政府向现代法治政府转变。而且,在政府责任立法过程中,政府责任的法律语言表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政府责任关系的评判;(2)对政府责任程序的评判;(3)对政府责任标准的评判;(4)对政府责任时限的评判;(5)对政府责任结果的评判。“不以人言、不以人事”是政府责任法定的基本法则。只有确保法律成为政府责任确定的唯一途径,才能真正践行这个基本法则。政府责任的实现还强调将监督者与责任者一视同仁地规范在责任清单之中,确保了政府责任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