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公共权力与政府责任的法律语言区别》
政府责任立法是指通过科学的法律语言来清晰地和明确地表达政府责任的法律概念,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程序性要义上的约束与控制,以促成全面法治建设目标。权利法案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这是极其有别于当前流行的政府自行立法(行政立法)来规定自身责任或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等非法治现象。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过程中,制约与约束政府及其行政权的最佳状态是政府的一切行为皆在法律规范之内,如果跳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则无政府的存在。从而,在这种法治的良法之治的框架下,实现对政府责任的立法控制,实际上是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
图表编号 | XD0021010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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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20 |
作者 | 唐伟玲、吕承文 |
绘制单位 |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