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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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与实践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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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地方政府规章在行政程序类型和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方面存在如下共同特点。一是行政程序类型一般都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合同、指导、调解、裁决等),但是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因地而异,并非均规定的程序类型;二是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一般都包括自行纠正、撤销、补正或更正、行政处理、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这些类型,只有少数地方如西安未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中还规定了一种更为公开的责任追究形式———“向社会公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一项法律责任的类型,但是这种倒逼机制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一般情况人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希望“家丑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