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0部统一制定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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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民主化的模式选择——代议制民主与行政民主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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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基本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固定下来的参与渠道为行政决策听取民意,获得公众支持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且考察的规章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大都较为详细,可操作性强。相比之下,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集体讨论决定与人大审议决定的规定并未得到立法者相同的重视,在规章中的内容也较为笼统,在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定中只有少部分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提交人大审议决定的制度,在规章中规定的数量最少且内容最为概括,这就造成了在实践中行政决策的作出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程序约束,行政民主的倾向明显,缺乏来自外部具有强制力的监督。此部分统计数据见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