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范围列举内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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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范围的法治化研究——以地方立法文本为素材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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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来说,就像“权力清单”将“法无授权不可为”明晰化为“权力清单上未列者不可为”一样[15],“范围清单”将“政府应当投资什么”明确化为“范围清单上未列者不可投资”。只要在范围清单上列明的项目,政府不但不应该放弃投资,而且应当承担因为政府投资不作为导致的法律责任,接受公众对各级政府投资权的监督。针对应当由政府投资的领域做出强制性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的不作为,也为事后追责提供依据。当然,由于我国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投资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16],因此,确定我国政府投资的职能范围具有复杂性和挑战性,需要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划定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笔者以邯郸市、太原市、宁波市、浙江省等四地出台的政府规章对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的列举规定为例,比较分析政府立法在规制政府投资范围的共性规律,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