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85-1996年间颁布的地方图书馆行政规章[6]》
在国家层面,198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报告》,提出了新时期改革和加强图书馆工作的整体规划,并就加强图书馆事业的统筹规划和协作协调进行了部署,该报告还提出,“应尽快组织力量,进行图书馆的立法工作”[6],图书馆立法进入政府主管部门工作视野。而地方层面则更早地开始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为地方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专门制度,1985-1996年的12年间,天津、山西、陕西、辽宁沈阳、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贵州等15个地区以条例、意见、管理办法等形式,颁布出台了22部地方性专门行政规章,对包括中小学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各种类型图书馆的工作进行规范(详见表2)。这是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史上图书馆专门政策文件出台相对较为密集、覆盖面较广的一个时期。
图表编号 | XD00124370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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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1.15 |
作者 | 申晓娟 |
绘制单位 | 国家图书馆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