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1997-2004年间发布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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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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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是全国依法治国的先进省,深圳是依法治国先行市,深圳积极力争在图书馆立法、执法工作中先行一步,积累经验,为全国图书馆立法探索出路[50]。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它共8章38条,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此后,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北京市等地也先后发布了地方性图书馆法规(详见表4)。除北京市外,其他三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调整对象均为本地区公共图书馆,而《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则突破了隶属系统的分割,按照属地原则规范整合所有的图书馆资源,被认为是代表了这一时期中国图书馆事业地方性立法的最高水平[51]。这些地方立法既为其后其他地方的图书馆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借鉴,也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地方立法实践。2001年4月6日-8日,文化部政策法规司与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在天津共同主办《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会上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讨论稿)[52],国家层面图书馆立法正式启动。2003年6月,文化部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送审稿)》,并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审议。遗憾的是,这次立法工作到2004年6月陷于停顿,直至2008年底才得以重启[53]。